1.
114年6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土地為彈正路之既成道路。
2.
114年6月16日債權人具狀陳報,拍賣土地現作為彈正路之道路使用。
5.
本件拍賣土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6.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六、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放領耕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