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種有芒果樹,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 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四筆土地一同合併承買。如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76地號共有人陸○○僅得對該地 號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其餘不得應買,如其餘地號共有人不主張應買,拍定 人不得拒絕應買其餘三筆土地。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 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