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巷道使用,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 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3.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4.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稱自立段1308地號土地為桃園市政府核發(7
5.
桃縣建管使字第138號、第139號、第141號、第146號、147號、第148號、第 149號、第150號及第158號等9筆使用執照未記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另中原 段532地號土地並無發照記載。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土地有無使用上之相 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