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承租人吳?在場稱,建物現由其承租並由其與親戚同住,租期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 起至116年11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0,000元;另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