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有編號1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為防 火巷;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1樓出租予大支廣告,其他樓層為自住,屋內電梯已故障。嗣 本件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除五樓為自住外,其餘分層出租予第三人,其中頂 樓出租予中華電信架設基地台。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建物第六層天花板有漏水情形。然上開 租賃契約係於查封後所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2土地不點交外,餘按現況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