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及配偶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3樓廁所外面、4樓有壁癌,3樓走廊地板部分微 突、4樓房間地板突起均有漏水情形,4樓現出租第三人使用,租金約5000元。又據估價報告書 記載,樓梯間部分壁癌、4樓增建地板磁磚部分澎共。本件16605號建物為863建號建物之增建部 分,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4樓部分不點交,其餘按債務人占有 現況點交。
7.
本件16605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 受拆除之危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