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日現場查封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開鎖入內。據管理員稱,建物無人居住,無車位,自113年4月起未繳納管理費。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不動產拍定後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據管理員稱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建物有欠繳管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