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0日查封時,系爭建物有人居住;嗣本院指界時,系爭建物為債務人使用,然現 場已搬空,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
7.
編號2號土地為社區通道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六、編號2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被拆除之風險。
8.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