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其與家屬自住,有一平面車位(編號
3.
於地下三層。另 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債務人有積欠管理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 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8.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處 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9.
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處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