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現為溪心街226巷一部 分;編號3土地為空地,上述土地均有物品堆放。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 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 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 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 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 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 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
8.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 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前案據彰化縣秀水鄉公所函稱,編號3土地業已核發83彰秀鄉建字16509號 使用執照。又編號
9.
2土地劃為私設通路(含迴車道),受劃設為私設通路用途 所套繪管制。應買人就上述情形仍自行查明始斟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 聲請撤銷拍定。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情形者,則有優 先承買權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