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9地號土地為休耕中之田地,部分為雜草地,11地號土地部分為休耕中之田地、部分坐落西湖鄉湖東村大窩18號之建物,12地號土地部分為菜園、部分為道路、有數棟建物坐落(西湖鄉湖東村大窩18之1號)。
3.
113年11月21日債權人具狀陳報:9地號土地為田地,包含部分道路用地,11地號土地為西湖鄉湖東村大窩18號建物之坐落土地,包含庭院、田地,12地號土地為西湖鄉湖東村大窩18號、18之1號建物之坐落土地,包含少許田地、雜林地,地上物使用土地權源不明。
4.
據鑑價報告記載:9地號土地部分為休耕農地、部分雜草地,
5.
12地號土地部分為農地、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有不明權屬建物坐落。
6.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5.
本件土地上之耕作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6.
9地號及12地號土地上之農舍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
17.
12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18.
依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9年10月20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9.
依1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已興建農舍,基地座落:西湖鄉新二湖段9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