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166-4地號為道路。
2.
本件應買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應買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本件應買標的物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 應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