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89地號為門牌大溪區信義路113號建物占用,18 90地號為該建物前人行道,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 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 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 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889及1890地號分別為 大溪都市計畫(民國64年7月1日)之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 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請應買人特別注 意(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 詢)。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