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月20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編號1土地為門牌號碼高雄市 大寮區新三街72號後方部分磚造建物(平房)及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 三街68號建物、72號建物及後方部分空地及一無門牌號碼之磚造建物,土地上 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編號1土地依債務人占有使用現況點交,編號2 土地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編號2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 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編號2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可能有 優先承購權,請檢附相關文件及證據資料主動向本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