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混合使用,現為採收完之空田地。債務人主 張土地租予第三人許OO耕作,雙方自106年起即訂立租賃契約,並提出111年2月 20日起至116年2月19日起之新立續租土地租約。依雲林縣東勢鄉公所114年4月2 3日函文,拍賣之土地
3.
114年有受理農民耕作措施申報書,轉作申報人非債 務人,亦非上開承租人,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 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 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 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 先承買權。 二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之其餘標的不得拒 絕承買或買受。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