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 用品,屋內信件名稱為債務人姓名。一樓廁所中方天花板、一到二樓之樓梯間、一樓夾層 牆壁、二樓房間天花板等有壁癌。一樓前雨遮及後廚房、一樓夾層、二樓後方陽台等為增 建。土地為建物基地及屋前、屋後空地。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建物不知占 有使用人,於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6.
本標內暫編93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3 7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標暫編937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
7.
92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