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3地號土地為社區通道,464地號土地設置水錶、電箱等,部分有磚造建 物,另拍賣之不動產,有神明廳,屋內堆置雜物,由債務人委託不動產仲介協助管理,拍定後 共有之土地不點交,非共有之土地、建物得點交。
6.
128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 六、為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第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