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4南金職亥370

臺南市新營區新秀才段55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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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16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
保證金:
2
總坪數:
56.8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56.8 坪
總現值:
4.5 萬
拍後增值:
-5.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河川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秀才段 551地號,面積 66 m2,持分 2/6,1 萬
(河川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秀才段 552地號,面積 282.5 m2,持分 2/6,5 萬
(河川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秀才段 554地號,面積 58 m2,持分 2/6,1 萬
(河川區 農牧用地)
4.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秀才段 815地號,面積 78.2 m2,持分 2/3,3 萬
(河川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0)
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至3土地上種植玉米,編號4土地為河道,無路可達。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袋地,編號1至3土地未臨路,現況與鄰地合併使用種植玉米,編號4土地為急水溪水道,惟實際使用情形及農作物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7.
依土地謄本所載,拍賣土地屬河川區農牧用地。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僅就土地及應有部分拍賣,其上玉米等農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農作物占用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4)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秀才段 551地號
66 m2 × (2/6) × 240 元 - 1 萬元
= -0.5萬元
2.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秀才段 552地號
282.5 m2 × (2/6) × 240 元 - 5 萬元
= -2.7萬元
3.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秀才段 554地號
58 m2 × (2/6) × 240 元 - 1 萬元
= -0.5萬元
4.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秀才段 815地號
78.2 m2 × (2/3) × 240 元 - 3 萬元
= -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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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9
1拍 不點交
42.1 坪 / 9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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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64.4 坪 / 66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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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255.8 坪 / 88 萬
2025/7/16
3拍 點交
43.1 坪 / 41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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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37.5 坪 / 2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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