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6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門牌號碼路竹區大公路20 2號建物旁之倉庫坐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
7.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第 12款之規定,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