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查封時,債權人稱標的物前係由其父親居住使用,父親過世後 現無人居住,標的物內有家具,一樓有公媽廳。另債權人稱標的物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本件327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trial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5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 1 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