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父親黃OO在場表示,目前自己使用房 屋,停車位於B2(69號),未出租他人,未積欠管理費,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本院復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履勘時,管理員稱現由債 務人父親居住,無出租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債務人是否確有上揭停車位之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非本件點交範圍,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