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0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左營大路492巷33號房屋及計畫道路(現況上有建物占用中);505-1地號土地上 有門牌左營大路492巷2號及10號房屋;505-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左營大路492巷2 號、14號及15號房屋;51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左營大路492巷
3.
25及27號房屋;51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左營下路
1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1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5.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 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7.
土地使用分區:505地號為第四種住宅區、505-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其 餘標的土地均為第三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