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查封時,第三人稱債務人居住於此,惟車位有出租予他人。
7.
債務人是否積欠大樓管理費、積欠之多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 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六、車位編號17號現由第三人自民國111月8月1日起承租,最近一期租約為114年5月15日簽立, 租期至115年7月31日止,每年租金新臺幣23,000元。
8.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