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7地號、871地號土地均 為至真路108巷之計畫道路。
7.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停止 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