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七筆土地於民國103年5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
6.
516號地號土地均為道路用地,508地號土地上有一 車庫,510地號土地為三角型狹長空地;另本件七筆土地於114年9月24日履 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492地號土地為和順街37號至49號房屋外之道路用 地,現供公眾往來使用,492-
7.
492-3地號土地均為和順街與宗元街之交 叉口之道路用地,現供公眾往來使用,492-4地號土地為加油站對面轉角之 道路用地,供公眾往來之用,508地號土地為和順街37號房屋旁之土地,上 有鐵皮車棚,510地號土地為民族一路420號房屋旁之三角形土地,516地號 土地為民族一路426號房屋旁,民族一路424巷弄至424巷7號房屋前之道路 用地,現供公眾往來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本件七筆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 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