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引導至現場,稱本件標的建物為一廢棄攤位,左側置有 一排吧椅,右側格局為廚房,履勘時未擺放任何器具;建物所在之地下一層整層停水、停電, 牆壁斑駁,似有漏水跡象。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建物為一百貨商場之商場店鋪,閒置 多時;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共有人對拍賣標的15454建號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