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履勘時,本件相對人及其妻在場陳稱本件標的建物係由其自住,無出 租或出借予他人之情事;格局為3房2廳,主臥室配有獨立衛浴,客廳建有陽台並有供奉神明及 神主牌;無車位,每月管理費為新台幣1690元,履勘時無積欠。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 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824條第7項,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