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為空 地;編號5土地上部分有建物,部分為巷道;編號6土地為雜木林。另依鑑價報 告記載,查封之編號
3.
4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編號3土地為空地;編號5土 地上現況有建物坐落及部分空地;編號6土地為雜竹雜木林。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5.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六、編號
6.
6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
8.
6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 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 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9.
據台南市白河區公所及台南市政府函稱:拍賣之土地現查無訂定三七五租 約且未欠繳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