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5-
3.
24 5-8及245-9三筆土地為雜林,245-1地號上有數間無門牌鐵皮建物,其餘為雜 林。債權人兼地上權人於114年5月21日具狀陳報,245-1地號上之鐵皮建物非其 興建,疑似相鄰土地上之建物越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 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 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 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 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 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 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 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245-1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之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於土地,如拍定人 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請應買人 注意。
8.
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工業用地依新竹縣政府86.6.28.86府建商 字第55913號函辦理」。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 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9.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