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頭城鎮福成路71-3號建物占用其上,房屋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 明,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4.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土 地共有人之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