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務人陳報系爭建物現無人使用,閒置中,亦未出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7.
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有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