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353地號上坐落門牌號碼鹽埕區七賢二路457號 建物,353-1地號為457號1樓未辦保存登記部分,354-
2.
354-3地號為457號騎樓地之一部分, 為透天四樓,有增建,並據債務人在場稱未居住於此,係由弟弟即共有人及家人居住,一樓堆 有雜物,之前有出租作為工作室使用,但不清楚現在是否仍有出租,牆壁有壁癌,前陣子颱風 屋內有漏水情形,牆壁尚未整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 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7.
354-1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 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