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09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 債務人自用,無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 意查明。2.109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1091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5.
1091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109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 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