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587地號土地現作為道路、水溝使用。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供大眾通行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 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 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 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 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 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