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51現由第三人童國和、童智弘即童國明之繼承人、 童智偉即童國明之繼承人承租中,租期至115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5.
1351之承租人童國和、童智弘即童國明之繼承人、童智 偉即童國明之繼承人對於該標的物有優先購買權。(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法律關 係)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8.
1351地號土地上另有雜草,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 交,由拍定人自理。
9.
拍賣之1339地號土地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3.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