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2年11月29日查封筆錄內容所載,57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雜林、果園(種火龍果),部分為大竹北路630巷道路,部分為大竹北路630巷
3.
56號建物占用;46地號土地為雜林;65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大竹北路630巷道路,部分為門牌號碼大竹北路630巷60─1號鐵皮屋占用;70地號土地為休耕田地;73地號土地為菜園;259地號土地為池塘;
4.
813地號土地為田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不包含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等,且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6.
本件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情形,故拍定後不點交。
11.
65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依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4日蘆地登字第1120015505號函,
12.
813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14.
813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則農作物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另拍定人需自行與農作物所有權人(收取權人)協商使用土地之權源。
15.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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