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係其與父親居住使用。
3.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債務人在場稱,建物有壁癌,會漏水,無非自然死亡、輻射屋、海砂屋等情形,據地政人 員表示本件建物有增建,且增建占用鄰地,增建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
5.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維護保養狀況老舊。114年5月13日去電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 射屋諮詢專線,承辦人員查詢後回覆本件建物門牌地址無檢測資料。同日查詢凶宅地圖APP,本 件建物不在該APP之凶宅訊息內。
6.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據244建號謄本所載,「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用鄰地未予以登記」,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249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2.
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13.
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15.
395地號),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鄰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占 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解決相關問題。
16.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7.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