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樓及頂樓都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民國113年11月20日房屋現況調查表載明,拍賣建物無人居住。嗣據鑑價報記載:建物略有壁癌。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依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
7.
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