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地有水泥道路穿過,其上有鐵皮工寮、火龍果及棚架,餘為雜樹林,何人種植不明,上開鐵皮工寮、火龍果及棚架等並未一併查封拍賣, 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