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均位於慕谷慕魚東北方1684公 尺處,其上均為原始林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六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六、
9.
464-5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