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建物座落20巷5號及9號中間,無門牌,門口鐵窗堆滿債務人信件,建物無電,共2層 樓,茲因本件拍賣建物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 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 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含法定租賃關係及意定)租 賃關係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通知後10日內,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民 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參照)
9.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10.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