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 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其中16地號土地位於三星鄉第一公墓附 近,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有墳墓坐落其上。另17地號土 地與16地號土地相鄰,為雜樹林。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 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