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1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9─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2段252之5號右側道路用地;521地號土地、521─1地號土地係同區延平北路4段59號左側門前及正門前方道路用地;521─3地號土地係同段57號建物坐落基地;521─4地號土地上有同段57號建物右方樓梯出入口及55號建物部分占用;522地號土地係同段59號建物坐落基地;522─5地號土地係同段59號左側門前道路用地;536地號土地係同段53號、55號建物坐落基地。
4.
113年9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0地號土地係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4段59號前方道路用地;522─1地號土地係同區迪化街2段254巷4號建物坐落基地;530地號土地係同段250巷道路用地;519─2地號土地係同段254巷2號、4號前方道路用地。522─1地號之共有人黃O華表示該地號上之建物為其所有,其亦為土地共有人,基於所有權使用土地。
7.
536地號土地係59使字第0026號使用執照(58建(大同)(民)字第000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522─1地號土地係59使字第0030號使用執照(57建(大同)(民)字第004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8.
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1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5.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