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08地號土地係雜木林山坡地。另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雜林林山坡地部分無人占有使用。本標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3.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