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08-3地號土地有一宮廟坐落 (正一宮)坐落,部分為廟前停車空地,另有搭建一鐵皮簡易信徒休憩室, 豎立「九節神鞭」祭祀器具等,其餘大部分為雜木林地,債務人在場稱, 土地無償供宮廟使用;據本案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08-3地號 土地有一宮廟坐落(正一宮),宮廟前為水泥空地,並私設水泥道路經過, 其餘多為雜木林山坡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上宮廟係債務人無償 提供土地供信眾使用,雜木林山坡地部分無人占有使用。本標拍定後,除 雜木林山坡地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查封時為宮廟信眾占有使用,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