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05建號建物坐落於91-3地號土地上,屋頂有出租作為架設太陽能板之用。據 債務人之母即第三人蘇O英稱:前開建物目前僅有我與蘇O璇居住於此,債務人已很久沒有回 來,亦無物品放置於屋內,前開太陽能板係由蘇O璇出租屋頂架設。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 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8.
本件拍賣建物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 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 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差額賠償責任。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 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9.
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 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 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11.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