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及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1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供公眾通行,部分與鄰地混合使用;105地號土地其上坐落未保登建物(經測量後編定為769建號建物),建物為磚造、鋼鐵造1層樓之地1樓,由門口往內依序為神明廳兼客廳,3個房間與廚房、廁間交錯。據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家屬稱,建物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同住於此,房屋年久失修,僅足遮風避雨,有一木梯通往上方房屋夾層,但已腐壞沒有使用。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76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769建號建物其中有15‧1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8.
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