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查封時據員工鄭OO稱建物債務人有居住使用,但目前債務人人在大陸,故無償出借其 使用,其後該員工過世,已無人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7.
拍賣建物查封時據員工鄭OO稱就其所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再函詢分局,其函復該建物無相關案件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 意。 六、該建物據陳報稱有車位位於B
9.
74,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 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 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