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債務人之家屬在場稱:「房屋現係其及 家屬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測量時,無人應門,會同管區警 員及鎖匠入內測量,債務人之家屬吳○玲在內。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一層與二層有室內 梯互通,現以簡易木板阻隔,由於房屋前後有高低落差,目前二樓出入口以房屋後側進出鄰近 籠山路。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於114年6月5日回覆於現場查訪時債務人稱無非自然死亡 之情事,另20幾年前有發生火災,天花板有受損,未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另債權人稱現場執行 時未聽聞有其於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 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 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本件1361建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1日函文,查未登記查封建物地址/號,本大隊已 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1361建號占用非 屬債務人所有之368地號土地,該土地係國有地,非在拍賣範圍,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114年5月6日函稱,地上物狀況為海濱路8之5號磚造二層(使用第二層)、水泥搭棚(上方為2樓庭 院)占用,案址除磚造二層(使用第一層及下方處庭院)、水泥搭棚已出租外,未同意他人使用第 二層,請應買人注意,並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5.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僅拍賣第1361臨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倘非1361臨建號之共有 人拍定(應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第1361臨建號建物占用之新北市瑞芳區九 份段368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時,有優於建物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 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 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 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 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10.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