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至現場履勘、鑑價及測量,相對人游○名在場稱:「系封建物現由伊 居住使用中,2樓屋後靠近廚房及洗手間為增建,另有增建第3層(經地政合併編為臨建號)。 增建第3層與僅有內梯與第2層相通進出。」等語。系封建物部分牆壁有壁癌及漏水跡象。3樓有 供奉神明。無分管停車位。另相對人蔡○忠114年3月7日具狀到院稱:「2樓有部分增建,有壁 癌。3樓全部為增建,有漏水及壁癌。」等語。 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14年5月1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7886號函稱:「新 北市瑞芳區中山路143之3號2樓,查未登記查封建物地址/號,大隊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 等語。 依據民國114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581建號有獨立樓梯入內,部分牆面有油漆脫落、部分 磁磚掉落、壁癌。東和段1053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建物為加強磚造地上三層之第二 層。於二層後方及三層為增建,有內梯連接。三樓牆面、天花板有燻黑現況。使用現況:為公 寓式作住家使用。地勢:平坦。臨15米中山路。中山路寬度約4公尺。中山路深度約12公尺。建 物結構:加強磚造。屋齡約52.7年。無危險或嫌惡設施。觀察標的外觀,無鋼筋腐蝕,但牆面 有部分油漆脫落之現象。」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系封建物是否有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 行查明(自行向聲請人、相對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 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拍定後不點交。